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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門10日聯合發佈《關於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這是繼“獵狐2014”境外追逃專項行動後,有關部門出台的又一重要追逃舉措。
   包括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各類經濟犯罪,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適用本通告。根據通告,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上述四部門或通過駐外使領館向相關部門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回國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積極輓回受害單位或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電話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後回國到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重要線索或者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  (原標題:犯罪較輕的境外逃犯自首回國可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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